广州市生态状况评估课题采购项目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受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广州市生态状况评估课题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该项目采购文件(ZZ01516138,请点击打开)进行公示,期间为自2015年07月21日至2015年07月27日五个工作日。
- 采购项目编号:ZZ01516138。
- 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生态状况评估课题采购项目。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品目编号:C9999(其他服务类)。
- 服务期限:1年。
- 采购预算:170.0000万元。
- 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服务内容数量完成期最高限价1、广州市生态调查;2、广州市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估;3、广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及区域环境状况评估。三项分期2016年8月31日前、2016年10月31日前、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会的审查修改完善后,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前、2016年12月31日前、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三份正式研究成果。人民币170万元备注:(1) 招标项目的详细内容、执行标准:详见“招标需求”部分。(2) 投标人应对项目所有的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3)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4) 监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 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该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必须具有国家环保部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甲级或工程咨询甲级(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资质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投标人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公司或法人)无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或者被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且未因嫌违法违纪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且未在招投标活动、履约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被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投标人,并能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5)本项目不接受因涉及贿赂正由检察进行立案调查的单位投标;(6)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请投标人代表携带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要求邮寄招标文件的应先传真以上资料及“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原件快递给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tender.gd.gov.cn)文件下载专栏下载。国内邮购另加人民币60元(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售后不退。汇款单注明项目编号。汇款单连同投标人名称、邮寄地址、邮政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并传真至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020-87554028。 - 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07月21日起至2015年08月10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和下午2:00-5:0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3、157号南骏大厦301-303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2:3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3、157号南骏大厦301-303室。
- 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2:30。
- 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3、157号南骏大厦301-303室。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小姐 | 采购人联系人: / |
| 电话:020-87512543 | 电话:/ |
| 传真:020-87554028 | 传真:/ |
|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53、157号南骏大厦301-303室 | 联系地址:/ |
| 邮编:510630 | 邮编:510091 |
|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 |
| 帐号:08386112-01-00304-1748-07 |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