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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团结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准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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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内蒙古
有效期至: 2015-07-27 [已过期]
最后更新: 2015-07-22 10:12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 联系人yusz2015    未注册
  • 地区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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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本招标项目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团结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已经内财购准字[2015]4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团结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2、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团结小区北区;

3、建设规模:节能改造8#13#25#26#共八栋楼,建筑面积约18098.13㎡;

4、计划工期:2015825日—20151112日;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自筹;

6、投 资 额:434.3551万元。

二、招标内容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团结小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8#13#25#26#共八栋楼,建筑面积约18098.13㎡。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拟派建造师为本企业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时间、地点、要求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721日至20157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北京时间,下同),在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03#,十九中西综合三楼)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携带资料:投标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1)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必须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本单位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及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凡内蒙古自治区以外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见附件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见附件二)。

五、招标文件发售

1、时间:2015730日—20158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2、地点: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103#,十九中西综合三楼)。

3、招标文件售价:500/本,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819日上午9:30

2、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104号);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六研究院

联系人:孙静

联系电话:0471-5239238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天雄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范晓晨

联系电话:04714926125

附件一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的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 、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附件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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