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设备采购
招标答疑澄清文件
致:各投标人
根据各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澄清问题,我方回复如下:
1、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条(招标文件第10页)中代理商应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设备提供授权委托书。
回答:见本次“设备参数清单表”,带“*”的设备必须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其它设备可不需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
2、 第四章设备采购清单(招标文件第16页),设备清单及性能参数表中,这些设备只有设备型号没有设备参数。
回答:所有采购设备不按型号,按本参数表“附表:设备参数清单表”的参数投标。
3、 第四章设备采购清单(招标文件第16页)中第9项产品标的物不明确,只写了耗材1套,这个应该标明含哪些内容,分别的数量是多少?
回答:按2万元报价(结算时按采购人所需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4、 在招标文件第10页中14.1条第三方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表达不明确。应注明是需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还是产品生产商的质量检测报告。
回答:需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结合以上实际情况现就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7日 9:3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见后
采购单位(盖章):崇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
采购代理公司(盖章):湖北天永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