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肃宁段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肃宁段项目,招标方案已核准(核准文号:冀发改招标核【2015】238号)。项目业主为河北曲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筹措和国内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筹措25%,国内银行贷款75 %,招标人为河北曲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及建设地点:
曲阳至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至肃宁段位于保定市南部地区,路线总体为东西走向,项目起自保定市曲阳境内京昆高速公路,与规划的涞曲高速公路顺接,终于沧州市肃宁县境内大广高速公路,与规划的曲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肃宁至黄骅港段)顺接。主线建设里程92.072km,连接线建设里程36.554km,本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26.0m。
2.2技术标准:
2.3计划工期安排为: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8年9月建成通车,计划工期36个月。
2.4招标范围及合同段划分
(1)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包括全线(含连接线)公路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现场监理、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图双院制审查报告。
(2)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分为1个合同段。
2.5勘察设计监理周期要求
(1)接到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后3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2)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勘察工作进展进行现场监理;
(3)接到勘察设计单位最终施工图设计文件30天内完成最终审查报告并待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得到批复;
(4)根据招标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提供设计变更审查咨询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表所要求的资质和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监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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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段 |
资质要求 |
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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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JL |
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同时具备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设计甲级、公路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在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2条(段)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或勘察设计监理工作或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按报名时间顺序接受第1家单位报名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至下午17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关联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见附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所有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输出件)一套(A4幅面,全本复印,逐页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到河北师大科技园A座715房间(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参考资料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9月14日上午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08时00分至09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石家庄亨伦国际酒店9楼会议室(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78号)。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北曲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河北方达招标有限公司
邮 编:073000 邮 编:050021
地 址: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杨庄子社区 地 址:师大科技园A座715室
定州市委党校 电 话:0311-69053058转8028
电 话:13722845970 传 真:0311-69053012
联 系 人:于莉 联 系 人:马占成 张宁
附件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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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应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单; (2)对本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
注:(1)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