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变更为:
4.1 投标方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投标方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等级;投标方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设施承修类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或者营业范围内有锅炉吹灰器运行维护的。
4.3 投标方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4 投标方具有3台及以上300MW及以上容量机组的吹灰器业绩,并且有良好的运行维护业绩和信誉。
4.5 投标方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6 投标方不得转包或分包。
4.7 投标方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4.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方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