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闽侯市政招2015006
致: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联合体)、嘉园环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南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招标条件
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的闽侯县南通镇垃圾中转站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已由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侯发改核准[2015]1号批准建设,工程业主为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邀请招标。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闽侯县南通镇垃圾中转站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2.2. 建设地点:闽侯县南通镇;
2.3. 工程建设规模:新建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日处理能力160吨;
2.4. 投资总额:人民币23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2.5. 招标类型:勘察及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
2.6. 招标范围和内容
2.6.1. 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建筑外观方案设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垃圾中转站设备工艺设计、防治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污染系统等关键部件的详细设计;后续设计服务。
2.6.2. 招标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工艺系统等全部图纸设计。
2.7.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2015年 4 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9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以下资质:
① 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
② 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 乙级及以上 ;
3.2. 本招标工程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 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证书 ;
3.4.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应具备 1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五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 完成设计的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日处理160吨及以上规模的垃圾中转站工程设计业绩。
3.5. 企业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应已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尚未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承诺在中标后两个月内根据闽建设[2009]5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6.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及拟派的主要设计人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3.7. 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均非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8.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9.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请受到招标人邀请的投标人于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闽侯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闽侯县科技中心内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负一楼)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处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含设计有关资料)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工程采用的评标办法:记名投票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1)应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交存工程投标保证金,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2)或按榕建招[2013]38号文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3月26日9时30分,提交地点为闽侯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闽侯县科技中心内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负一楼)本工程开标室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处;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设计工程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如设计工程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证明书(均须原件)到场验证登记〕 。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费用
8.1. 招标人公布设计工程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为 1500万元(含设备工艺设计),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暂为37.434万元,(最终设计费以经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建安费金额作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进行调整”),其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和计算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8.2. 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勘察,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收费标准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所附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勘察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计取收费,最终以招标人的审核数为准。
8.3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达到竞标要求及编制深度但未中标的落标人,招标人付给方案设计补偿费,第一名(中标人)不予补偿,第二名的投标人含税设计补偿费人民币7000元, 第三名的投标人含税设计补偿费人民币5000元。在设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招标人支付补偿金后,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及成果归招标人所有。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
地址:闽侯县南通镇人民政府,邮编:350001;
电话:18750781033 ,传真:/;
联系人:林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98 号伊法达大厦 6 层 603A
邮编:350003 ;电话:18559895810
传真:0591-87665805; 联系人:刘工。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闽侯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账 号:1516014210000041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闽侯支行
退还保证金联系电话:0591-22063699
注意:( 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闽侯市政招2015006 投标保证金” ,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项目招标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