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原招标公告中的投标单位资格更正为:
2、投标单位资格:
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及国、地税证,按国家法律经营;
2) 具有省市级设备维修A级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3)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 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个标段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