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已由桃发改行审[2015]628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桃江县桃花江环境卫生管理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公告已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南侧;
2.3 规 模:新建食堂、休息室、传达室及附属工程;主建筑为地上5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19.65米,建筑面积225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24.3 ,总投资约620.78万元;
2.4 工期要求:30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照建设部80号令;
2.7 招标范围: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相关资料为准),本次招标金额约620.78万元;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按照 1个标段进行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建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没有在建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4.1项要求;
3.4桃江县注册企业单位开标时须提供纳税信用证明;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全部拒收。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上午09:00前(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
开户账号:8704 1240 0177 9756 0012
5.2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帐单上注明“桃江县生活垃圾配套设施项目” 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桃江县生活垃圾配套设施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4日17时止(每日上午8:30分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大厅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法定节假日予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其他资料费每套售价600元,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6.3 澄清答疑采用网络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6.3 报名所需资料: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如有时)、本人身份证及其交纳至近三个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证书或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本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以上资料复印件壹套且装订成册【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如有时)、身份证必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中必需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后身份证原件退还;
6.5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施工的实际情况,报名前具体情况请与招标人联系了解(联系人:昌先生,联系电话:13707378574)。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09时00分;地点为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桃江县党校内);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按桃江县人民政府桃政发[2013]32号文件规定,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场参加开标会,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由检察院出具的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原件,否则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桃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0.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项目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10.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8施工合同由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桃江县桃花江环境卫生管理所办公室现场亲笔签定。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桃江县桃花江环境卫生管理所
联 系 人:昌先生
电 话:13707378574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25栋201#
联 系 人:黄先生
电 话:15007370066 0737-2266185 0731-85135397
传 真:0737—226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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