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常太镇下莒村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PTHS201504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王
项目联系电话:0594-2222623 1895076923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常太镇下莒村民委员会
地址:常太镇下莒村
联系方式:蔡先生 138598855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王 0594-2222623 18950769235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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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具体技术要求 |
最高限价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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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常太镇下莒村污水处理设备 2、其它(土建、进出口管道、安装等) |
1批 |
详见第三部分 |
5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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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公示后7天 交货地点:供方负责送货到业主现场指定的工地,运输方式由供方确定,费用由供方承担。 付款方式: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95%,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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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内的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招标内容,须提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代表必须提交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需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代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上传到网上系统),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4、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2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09:00 至 2016年01月21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1月2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1月2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莆田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405)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9号)的规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 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幅度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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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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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含2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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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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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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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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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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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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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
中央、省出台的同类型加分因素不重复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加分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审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