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第5.4项 ,取消内容为:“项目负责人应于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时一致,如须变更,需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局市政监管科备案,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第13.1项“本项目设计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招标控制价为119万元,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投标报价上限值的。(设计费报价仅作为参考依据,不做为废标条款)”更改为“本项目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为119万元,本次招标范围仅为方案设计入围,仅支付前四名入围补偿费。(设计费报价仅作为参考依据,不做为废标条款)特别要求:①设计单位应对项目工程量作出合理判断并提出工程造价。②设计单位应明确设计取费标准,提出客观、操作性较强的设计报价及优惠条件。”
3、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第2.3项本项目“设计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招标控制价为119万元,投标报价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投标报价上限值的。(设计费报价仅作为参考依据,不做为废标条款)”更改为“本项目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为119万元,本次招标范围仅为方案设计入围,仅支付前四名入围补偿费。(设计费报价仅作为参考依据,不做为废标条款)”
4、取消第五章评标办法中第2.5.3项中的以下内容:取消内容为“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5、招标文件第26页“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表”第2项内容取消:取消内容为“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上限值;”表格内其他内容不变。
6、招标文件第29页信誉评分表第2项内容:“设计单位近五年来类似工程情
况”更改为“设计单位近三年来类似工程情况”,其他内容不变。
7、招标文件第30页“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内的说明内容:“本工程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上限值为 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将视同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取消,其他内容不变。
8、招标文件投标函更改为
一、投 标 函
致: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规划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根据我方对该项目的设计理念,我方建议该项目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 并按上述条款、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等条件要求承包株洲市园林绿化局景观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确认接受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的全部条件。
3、投标文件载明的总设计师我方承诺在设计过程中不更换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更换,在设计过程中如建设单位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未经同意更换主要设计负责人或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加倍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4、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 (全称、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或签字)
注册建筑师: (盖章或签字)
9、招标文件“投标函附表”设计周期(日历天)内容:
“其中:方案设计优化 (日历天)
初步设计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中的“初步设计 (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内容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10、招标文件第49页承诺书(附件二)内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改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内容不变。
特别说明:
本次补充通知不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故开标时间不变,如投标人有异议,请在收到本答疑一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该补充通知的所有内容和条款。
招 标 人:株洲市园林绿化局 (印章)
招标代理:湖南智埔建设有限公司(印章)
监督单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印章)
日 期:2016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