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共和县环青海湖南岸环卫设施建设运营PPP项目(项目编号:CMEETC-167XR316MM06 ),已由共和县人民政府批复核准,同意采用PPP模式(公私合作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经共和县人民政府(项目授权主体)授权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中标人。
2.项目概况
2.1项目规模:
本项目位于青海湖南岸生活垃圾填埋场4座,总库容36.42万立方米及附属设施,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设计规模日处理10吨餐厨垃圾,40个社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66座,沿线垃圾捡拾收集点设施20座及管理生活辅助用房,建设综合管理用房1000平方米,地埋箱式污水处理站4座,污水管线26KM,小型地埋箱式污水处理设备46处,日处理12立方米。本项目为建设费用均由社会资本方支付。
2.2工程概况:
本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4座,总库容36.42万立方米及附属设施,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设计规模日处理10吨餐厨垃圾,40个社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66座,沿线垃圾捡拾收集点设施20座及管理生活辅助用房,建设综合管理用房1000平方米,地埋箱式污水处理站4座,污水管线26KM,小型地埋箱式污水处理设备46座日处理12立方米等相应配套工程。
2.3采购内容:
共和县环青海湖南岸环卫设施建设、运营、管理PPP项目位于青海省湖南岸,项目服务范围为共和县青海湖南岸地区(东起日月山西至石乃亥乡布哈河大桥共和段109国道、环湖东路、环湖西路公路围栏以外区域含环湖四乡镇、湖东种羊场集镇)。项目总投资约18500万元(以招标文件金额为准)。
中标人负责共和县环青海湖南岸环卫设施建设运营PPP项目的投融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并在建成投产后运营管理,直至特许经营期满无偿完好移交该项目全部设施和构(建)筑物,并保证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营,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废水、废气排放浓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2.4项目实施内容:
2.4.1合作机制
共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
经本项目采购人按法定程序确定中选社会资本方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协议,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全部工作内容。
2.4.2合作内容
2.4.2.1投融资结构:
本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自行筹措。社会资本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足额、及时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并就项目公司履行融资义务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人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不提供项目融资的一切担保条件。
若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的财务投资人参股项目公司,则财务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应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保持行动一致,以不影响本项目按计划推进为前提,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2.4.1.2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暂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必须在2017年11月完工,余下为运营期。
2.4.1.3具体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维护-移交(BOT)。
社会资本方在中标(成交)之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管理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和县将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环青海湖南岸环卫设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项目公司将PPP项目无偿移交给授权机构。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3.2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具有雄厚投融资能力,注册资本金超过项目投资30%或其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总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汇率以201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各国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进行换算);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0%,净资产收益率在6.5%以上。投标人须具备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法人股东组成专业PPP项目运营企业。具有本项目要求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3.3具有丰富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
本项目对资格预审申请人业绩经验判定,可包含由其法人股东相关业绩判断,但申请人须提供足以证明其股权持有关系有效证明文件。
3.4具有合格的设计资质和设计业绩经验:
a.具备市政公用行业设计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社会投资人在过去三年中,至少具有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业绩。
3.5本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信誉要求:
(1)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2)资格预审申请人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
(3)资格预审申请人企业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3.7项目总负责人:1名,具有市政工程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本项目有3家或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将继续开展后续招标工作;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单位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4.2采购人将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只有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申请人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5.报名时间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有意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于2016年03月 21 日至2016年03月 25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5.2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供以下资料:
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证明、业绩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委托他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除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售后不退。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从即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经密封后于2016年03月31日上午09:30送达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 州住建局一楼开标室 ,迟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6.2资格预审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还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4)财务审计报告(5)人员相关证件(6)资格预审申请人认为有需要递交的其它资料。
6.3资格预审申请人应派授权代理人准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出席资格预审会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出席资格预审会议时,授权代理人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核查。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将对授权代理人的第二代身份进行当场验证,不能通过验证的,采购人将退回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其他说明
1、采购人可能对本资格预审公告进行修改,若有修改,项目实施机构将发布更正公告。
3、资格预审结果将告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发出公开招标邀请书,未收到公开招标邀请书的申请人则未能通过本项目资格预审。
4、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5、项目授权主体名称:共和县人民政府
是否允许联合体:否
是否限定社会资金数量:否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是
技术引进和转让要求:无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无
9.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联系人:辛宇、程媛媛
电话:010-88018616-8060、15701263073
传真:010-88018619
邮箱:chengyuanyuan327@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邮编:100048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联系人:赵久文 羊忠彭措
电话: 0974-8512486 13639747064 13007741616
传真: 0974-8512486
联系地址: 青海省共和县城北新区政和大街
邮编:8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