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二期工程项目(监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工程名称:微山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二期工程项目(监理)
2、项目编号:WSHBXM-2016-JL-001
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工程概况:微山岛人工湿地水质净化二期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表面流人工湿地中的土方调整、水生植物种植、铺设涵管。倒虹吸、观测台、栈道等配套设施及湖滨带修复区中的航道开挖、塘梗打通工程。具体详见施工图纸。
5、建设单位: 微山县微山岛镇人民政府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拟派总监理注册资格证书(在本单位注册);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5、未被暂停或取消微山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需在开标现场提供)。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每日上午8时30分-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现场进行报名。
2.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3、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总监理注册资格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18日14:00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五、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人:微山县微山岛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13562702212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8563508171
六、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鹏鹏 联系电话:0537-8221679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网站上发布。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微山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间:
正常工作日:
周一 下午14:00—17:00,周二至周四 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7:00,周五 上午09:00—11:00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司单位名称)因(招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标段)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公司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公司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