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辽河油田2016年振兴地区天然气入户(幸福、迎宾、世纪、生态园、党校小区)- | ||||||||||||||||||||||||||
| 项目编号 | 2016-0143539-LHYT-0008499 | ||||||||||||||||||||||||||
| 一. 招标条件 | |||||||||||||||||||||||||||
|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 |||||||||||||||||||||||||||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1.项目概况: 2016年振兴地区天然气入户(幸福、迎宾、世纪、生态园、党校小区)项目建设资金从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2016年成本列支,计划金额为2977.38万元。主要工作量是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即天然气入户服务。 2.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2016年振兴地区天然气入户,该项目为2016年幸福、迎宾、世纪、生态园、党校五个小区共计14178户公费户提供天然气入户服务,工作量为暂估,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公费户数为准。 最高限价为:1776.6元/户(不含税) 3.实施地点:辽河油田振兴地区(幸福、迎宾、世纪、生态园、党校小区) 4.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 5.具体情况见编号为F-2016年W第162190号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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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1.具有下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申请投标: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区域燃气经营许可证;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具有满足项目需要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燃气从业人员)、设备(车辆)等,人员需要持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设备需要提供相关证件; (5)在盘锦市内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本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的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 |||||||||||||||||||||||||||
|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8时30分00秒 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时间:2016年06月27日 16时0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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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文件将于北京时间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7日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00发售(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有意参加的公司请派代表持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只需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供应委永祥小区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招标中心102室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由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招标中心发售,每套售价2000元,售后不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招标中心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的方式。 | |||||||||||||||||||||||||||
|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2日 14时00分00秒 | |||||||||||||||||||||||||||
|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7月12日14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供应委永祥小区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招标中心121室。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55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帐户名: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招标中心 帐号:21050173010800000023 开户行:盘锦建行油城支行。(注: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投标人应在银行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编号、标段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将电汇凭证(原件或扫描件)发送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核对到账信息并出具已确认的缴款凭证,投标人应索要该凭证制作到投标文件中作为有效的投标保证金凭证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可单独密封并随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不按上述形式证明提交保证金的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银行汇款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一定能及时到账,投标人要注意留出充足时间);以上事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足够时间以便办理以上事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以上凭证均应与招标文件编号对应,否则为无效凭证。 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因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
| 六. 开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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