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2016-0014977-CQYT-0001572 | ||||||||||||||||||||||||||
| 一. 招标条件 | |||||||||||||||||||||||||||
|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 |||||||||||||||||||||||||||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宁夏境内管辖区域分布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吴忠市境内,矿权面积3400平方公里。油田生产过程中的含油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主要产生于生产设施清理作业及井下作业、井场、管线泄漏等产生的落地油泥。本项目主要内容为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对产生的落地油泥装车、运输、并进行安全处置。2016年预计处置的油泥约5028吨,分布于灵武市马家滩镇,吴忠市盐池县境内。 2.2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 标段(标包)划分: 第一标段:红井子作业区区含油污泥转移处置,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900吨; 第二标段:大水坑作业区含油污泥转移处置,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600吨; 第三标段:马家滩封井含油污泥转移处置,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3528吨; 2.3工期计划: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4具体服务标准要求及服务范围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5最高上限价为700元/吨,计划转移处置含油污泥5028吨。此单价包含油泥装车、运输、安全处置等所有费用。 2.6以上为预计工作量,每标段拟招1家服务单位,最终工作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投标人可以对以上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各标段分别独立评标打分排序,每一标段以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确定为该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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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2具备有效的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包含:处置内容,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包含HW08废矿物油,经营规模为:6000吨/年及以上;如正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即可。 3.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3.4本项目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5具备或者能提供合作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 3.6进入油田的供应商、施工商及服务商,均须在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或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6年07月19日 09时00分00秒 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时间:2016年07月25日 17时00分0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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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凡投标者,请于2016年 7月19日至2016年7月25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855号美德亨大厦1903室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开票信息。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详见附件)。 4.2 招标文件按标段发售,每份售价800元人民币。只接受银联刷卡业务,不受理现金购买。 4.3 本次招标文件不采用邮购方式。 | |||||||||||||||||||||||||||
|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08月09日 09时30分00秒 | |||||||||||||||||||||||||||
|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8月9日9:3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夏银川石油城长庆油田生产指挥中心一楼会议室(详见现场指示牌)。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标段提交,一标段:一万元;二标段:六千元;三标段:二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须以投标单位名义(从基本账户转出)递交,电汇递交投标保证金须注意:投标保证金交纳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并注明“(GXTC-1657848投标保证金”字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务部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 |||||||||||||||||||||||||||
| 六. 开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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