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招标项目抚远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处置工程已由抚发改字【2015】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抚远市供排水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补贴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抚远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及处置工程;
2.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抚远市;
2.3建设规模:新建污泥发酵车间630平方米、集液池5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达10吨;
2.4计划工期:2016年8月20日开工,2016年10月30日竣工;
2.5招标范围:完成上述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2.6质量要求:符合《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无标段划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下列要求: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需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1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1人)应具备技术负责人岗位证书;工长(1人)应具备工长岗位证书;安全员(1人)应具备安全员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检员(1人)应具备质检员岗位证书;造价员(1人)应具备造价员岗位证书或造价师注册证书。
以上人员必须证企相符、专业相符,并出具在职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未按要求报名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其他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投标登记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时至11:30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在哈尔滨市长江路51号604室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购买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须到场确认,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近三年内(2013-2015)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所有班子人员按本招标公告第3.1项所要求的全部资格证明证件、社保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地检察院出具的行贿受贿查询结果告知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并且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投标报名将不予受理。投标人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投标资格。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时至11:30时,下午14时至16时,在哈尔滨市长江路51号604室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3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8月15日9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哈尔滨市嵩山路88号龙海大厦11楼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他
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以及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抚远市供排水公司
联 系 人:李强
电 话:13351445388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招标分公司
联 系 人:马经理
电 话:18145653168
注: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