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国网京电(北京)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及小型基建项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框架招标采购项目 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
详见附表1“需求一览表”,最终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3)安全质量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自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较大人身死亡事故或特大质量事故;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
(4)信誉要求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不良行为处理通报。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能满足本招标工程实施需要。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3.2专用资质要求
各标专用具体资质要求事项见附表1“需求一览表”。
▲3.3投标注意事项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批招标项目同一标投标。
4.投标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评标阶段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具体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报名要求及时间
5.1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时,投标人代表务必携带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报名及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 7月27日―2016年 8月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北京时间,下同)。
6.招标文件的获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7号209室;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招标文件内容如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电子版的获取方式见纸质版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 200 元/标,售出不退款。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月16日上午9:0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递交(提交)地点:地点为 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7号一楼大厅 。
8.2投标文件递交注意事项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及其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未按本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不予受理。
9.开标时间及地点
(如有变动,以招标文件和公告为准)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7号一楼大厅
10.特别说明
本次招标为框架招标,并做如下说明:
1、框架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有潜在服务商均可报名参加。
2、本次框架招标的有效期自框架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截至2017年8月20日。有效期内,所有经过本次框架招标的项目不再组织其他招标采购。
3、本次框架招标的结果是确定招标范围内各类框架服务的中标服务商。
4、本次框架招标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授标均以包为单位。
11.咨询及联系方式
63679319;63679496
12.报名联系方式
招标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网京电(北京)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樱桃二条7号一楼大厅
电 话: 63679319;63679496
传 真:63679496
附表1:需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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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及小型基建项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框架招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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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名称 |
招标编号 |
分包名称 |
入围投标人数量 |
招标范围 |
服务内容 |
资质管理办法对应的业务范围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招标人要求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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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 |
20160727-HQ-SJ-1 |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
4 |
经各级发改委批准或依法不属于招标范围,且归属于公司后勤工作部管理的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小型基建项目设计服务。 |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入围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国网及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求,开展后勤工作部后勤项目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具体负责: |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一般公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0平方米;立项投资1千万以上至4千万;建筑高度24米以上至50米;住宅 、宿舍:12层以上至20层;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米一下;地下工程:1万平米及以下,人防5级及以下)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
1、具有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的法人资格。 |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计取,并满足以下要求: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截至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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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HQ-SJ-2 |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 |
2 |
经各级发改委批准或依法不属于招标范围,且归属于公司后勤工作部管理的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小型基建项目设计服务。 |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设计入围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国网及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求,开展后勤工作部后勤项目的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设计工作,具体负责: |
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行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中小型指:220KV、110KV。 |
1、具有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的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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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 |
20160727-HQ-JL-1 |
包房屋建筑工程 |
4 |
经各级发改委批准或依法不属于招标范围,且归属于公司后勤工作部管理的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小型基建项目施工服务。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 |
一般公共建筑: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高耸构筑工程:高度70—120米;住宅工程: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单项工程14—28层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1、监理费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在充分考虑了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为本工程提供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管理等合同文件约定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计取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具体如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监理费浮动浮度值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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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HQ-JL-2 |
包市政公用工程 |
4 |
经各级发改委批准或依法不属于招标范围,且归属于公司后勤工作部管理的非生产技改、非生产大修、非生产修理、小型基建项目监理服务。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 |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次干路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给水排水工程:2万—10万吨/日的给水厂;1万—5万吨/日污水处理工程;1—3立方米/秒的给水、污水泵站;5—15 立方米/秒的雨泵站;直径1—2.5米的给水管道;直径1.5—2.5米的排水管道;燃气热力工程: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500—12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及填埋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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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造价咨询 |
20160727-HQ-ZJ |
造价咨询 |
4 |
公司后勤工作部组织归口管理的非生产性技改、非生产性大修、非生产修理,小型基建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评审; |
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具有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的法人资格; |
咨询服务费按照2015年京价协《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费用及费用指数”后的解释和自律管理》计取,其中“工程结算审查”按5.2执行;“工程可研估算编制”执行标准中“工程概算编制”费用标准乘以0.9的系数,“工程可研估算审核” 按照“工程可研估算编制”费用乘以0.9的系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补充通知”(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有关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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