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一、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取消投标函及投标函目录须由造价人员签字及盖章。
二、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不需要审查原件。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项“投标文件的组成”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统一以附件一为准。自行下载。
四、关于本项目的疑问答复、修改、澄清、更正、补充公告及附件项目的暂停、延期通知等情况,潜在投标人有义务自行查阅或向招标代理机构电话询问确认,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未按要求查阅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恕不单独告知。
招标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