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S314乐德线边临至袁桥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
(S314-KCSJ) |
全线拟按双向四车道一级路标准建设,设计车速80km/h,路基宽度24.5m,加宽改造大桥1座,拆除重建中桥3座,小桥1座 |
资质资格要求 |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具有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③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
| 业绩要求 |
近五年(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独立完成2个一级及以上公路勘察设计工作。 |
| 财务要求 |
无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联合体所有单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破产状态。 2、投标人(联合体所有单位)在最近三年内(2013-2015)未发生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未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被国家有关部委明令通报、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禁止参与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3、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联合体所有单位)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无不良记录的。 4、未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限制投标的单位。 |
| 人员要求 |
1.路线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勘察设计经验,近5年内完成过1个公路项目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2.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经验,近5年内完成过1个公路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3.项目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近5年(201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担任过2个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
4.工程勘察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勘察设计经验,近5年内至少担任过1个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的勘察分项负责人。
5.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含5年)桥涵勘察设计经验,近5年内完成过1个公路项目(须包含大桥)桥涵勘察设计工作。
6.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含5年)公路造价经验,近5年内担任过1个公路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工作。
7.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公路勘察设计经验,近5年内担任过1个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8.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2人):应由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路基、路面、桥涵分项负责人担任。 |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 分包要求 |
不允许 |
| 联合体要求 |
允许,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名。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的一项或多项资质,且联合体资质必须满足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资格要求。 |
| 其他要求 |
无 |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
| 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 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 3.6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扫描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或者经查询申请人单位和上述个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 |
| 3.7 |
申请人应当使用CA证书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投标大厅”功能模块生成、封装(定稿)、提交、打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则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除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目录约定的内容以外,在“投标大厅”生成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的任何证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在招标评审(或者资格审查)时均不予认定。 |